食品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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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名称

  食品生产许可新办。

  二、受理范围

  1、本行政许可审批事项适用于食品生产单位(含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

  2、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1)拟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单位,不包括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以及按权限划分应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的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食品生产单位;

  (2)符合《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要求;

  (3)申请人在1年内无因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情形;

  (4)申请人在3年内无因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情形;

  (5)申请人在5年内无被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需负直接责任的情形。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

  3、《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

  4、《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四、审批条件

  1、审批予以批准的条件:

  (1)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本标准“六、申请材料”的要求;

  (2)经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许可条件;

  (3)现场核查结果为符合现场核查要求。

  2、本行政许可审批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以批准。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提交方式

  申请人应同时提交网上申请及纸质申请材料。纸质申请材料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网上申请信息与纸质申请材料应一致。

  (二)纸质申请材料的形式标准

  1、申请材料应真实、完整、清晰,统一用A4纸填写、打印或复印,有涂改的,在涂改处签字并按手印。

  2、复印件均需提供原件核对并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

  3、所有材料均须申请人签名(申请人为自然人)或盖公章(申请人为单位);如未取得公章,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由法定代表人签名,无法人资格的单位则由负责人签名。

  4、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由法定代表人办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由负责人办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确实不能前来办理的,可委托他人办理,并提供委托方的资质证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5、申办分支机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该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需提交的纸质申请材料目录

  1、《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1份;

  2、生产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申请人及从事食品生产管理工作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未受到从业禁止的声明(见“表格下载”栏目);

  5、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布局图(图纸需标明尺寸、面积等主要参数,标注各生产功能场所及辅助场所名称)、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6、所生产产品执行的标准清单(其中执行企业标准的,还需提供企业标准复印件);

  7、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8、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9、使用新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还需提交新食品原料的生产工艺、执行的相关标准、产品信息、质量控制等相关材料;

  10、申办分支机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该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1、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凡提交申报材料时,不是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本人前来办理的,须提供委托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

  (四)有关表格或文件

  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填写式样

  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填写式样

  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填写式样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审查记录表及审查细则

  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

  无从业禁止声明

  生产条件有无变化的情况说明

  六、办理时限

  1、法定审批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许可期限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2、送达时限: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

  3、以上时限不包括申请人补正材料所需的时间